微信公众号 新浪微博 抖音二维码 快手二维码 吉林省涉法涉诉信访一体化受理中心
普法宣传
漫普法丨这样的照片不能发!!!
时间:2023-05-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官提醒


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为满足性刺激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


与传统的身体接触方式相比,“隔空猥亵”具有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广的特点。这种行为在我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未成年人要谨慎交友,不要随意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遇到要求通过照片、视频或开启摄像头看隐私部位的,请马上报警。同时,家长要多注意孩子的行为举止,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网络世界观,自抵御网络不良信息的侵害,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来源/蛟河检察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版权所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控申举报电话:0431-87082004、87082019  邮编:130022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