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新浪微博 抖音二维码 快手二维码 吉林省涉法涉诉信访一体化受理中心
普法宣传
紧急情况下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需要担责吗?
时间:2021-03-03  作者:  新闻来源:长春经开检察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检察官有话说:

紧急救助往往事发突然、情况复杂,需要依赖陌生人之间的互助,非专业人士很难完全不出差错。请大家鼓励并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免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引领良好的道德风尚,弘扬社会风气。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版权所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控申举报电话:0431-87082004、87082019  邮编:130022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