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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丨让家庭关爱永不“缺席”
   作者: 2021-07-19 新闻来源: 【字体: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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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推动建立家庭、学校、社会一体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机制,充分发挥监护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管理、教育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制发了《“督促监护令”实施办法》。

  为了督促监护人履行义务,7月14日,宽城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召开训诫会,向五名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送达了《督促监护令》。

  近日,宽城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发现,五名涉案未成年人在案发前均存在抽烟、纹身、出入娱乐场所、辍学、夜不归宿等不良生活习惯,通过社会调查、面谈等方式进行评估后,办案检察官认为,涉案五名未成年人除自身法治观念淡薄之外,其家长作为监护人均未能切实履行监护义务,存在监护缺位、监管不力,对孩子约束管教不足、亲子间缺乏有效沟通等问题。为此,办案检察官向五名涉案未成年人的家长发出《督促监护令》。

  训诫会上,根据司法社工的社会调查报告,办案检察官对五名未成年人的涉罪原因进行分析,指出了家长在日常监护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随后向其送达了《督促监护令》,责令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对监护人设置了为期六个月的监护考察期。

  监护考察期的具体要求:一是加强孩子法治教育,引导其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不得放任其出入不适宜未成年人的营业性娱乐场所;二是保障其完成中专教育,不得放任其无故旷课,要积极配合学校相关管理和要求;三是如实填写监护记录表,在被监护人出现不良行为时需及时向社工和检察院报告;四是每月接受社工家庭教育指导一次,完成社工布置的亲子活动任务;五是在监护考察期限内,按照监护要求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被监护人开展的个性化帮教工作。

  在《督促监护令》送达之后,办案检察官向各位监护人介绍了“督促监护令”制度的由来和相关法律规定,并强调,监护人如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怠于履行相关义务,放任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是儿童社会化的基本单位,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宽城区检察院将继续探索“督促监护令”落实、监督机制,把牢监护人的“紧箍咒”,并将其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有效衔接,让家庭监护不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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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院第九检察部、宽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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