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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构成非法狩猎的条件
作者: 2019-10-24 新闻来源: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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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石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甲、黄某某、杨某某、张某乙、非法狩猎,张某甲、张某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于
10月22日,在红石林区基层法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为提取蛇毒营利,与被告人黄某某合谋,高价收购黄某某等人猎捕的野生蛇类。
被告人黄某某、张某乙、杨某某于2019年5月至6月多次进入禁猎区,非法猎捕野生蛇类500余条,将其中的300余条出售给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丙。其余未经出售的216条野生蛇类被依法查获。
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丙非法收购田某甲(在逃)、田某乙(在逃)非法捕猎的吉林省地方重点保护动物野生蛇类200余条;2017年7月初,被告人张某甲又非法收购刘某某(已判刑)非法捕猎的吉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蛇类382条。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等人猎捕的野生蛇均属于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杨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被告人张某甲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黄某某、杨某某、张某乙非法狩猎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张某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罚金人民币2000元。
近年来,非法狩猎罪的案件层出不穷,今天就从这个案例入手,赶紧学一学相应的法律知识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狩猎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外,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根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三有”保护动物名录》规定,包括麻雀、黑斑蛙、金线蛙、蟾蜍、野鸡在内的共计1700多种野生动物。
违法狩猎法规,
主要指《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23条规定:“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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