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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0年1月)
   作者: 2020-02-05 新闻来源: 【字体: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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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0114在吉林省第十

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上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尹伊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2019年工作回顾

 

2019年,在省委和最高检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在省政府、省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平稳推进。

一、主动服务大局,全力助推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大局、放到全省振兴发展全局中谋划推进,切实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依法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积极参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批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1073起诉1272,同比分别上升58.3%和62.7%。依法服务保障精准脱贫,持续加大对包保贫困村帮扶力度,严惩涉及扶贫资金、影响扶贫工作犯罪。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依法批捕破坏环境资源犯474起诉1883人。吉林市检察机关开展松花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督活动,长春林区、延边林区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打击非法侵占林地专项行动,梅河口市检察院开展秸秆焚烧专项监督,有力保护了蓝天碧水青山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批捕各类破坏经济秩序犯罪2206起诉3329同比分别上升34.4%和36.8%。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与省工商联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沟通联系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的,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处实刑的就提出宽缓量刑的建议,对民营企业家及工作人员依法不批捕769不起诉916人,同比分别上升25.4%和38.4%,让更多民营企业家安心经营,进一步坚定在吉林投资兴业的决心和信心。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黑恶犯罪绝不手软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由省检察院统一把关,全省三级检察院依法批捕黑恶犯罪947起诉1889。对事实清、证据足的黑恶案件依法快捕快诉,白山市江源区检察院仅用17天时间就办结了周海祥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坚持把“破网打伞”“打财断血”作为治本之策抓实抓好,向各级监委移送“保护伞”线240件,起“保护伞”案件33件;建议侦查机关44件黑恶案件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措施,68件黑恶案件提出财产刑量刑建议,最大限度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共批捕20961人,起诉35945人。持续严惩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批捕1808人,起诉2759人。依法严惩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批捕3007人,起诉3842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犯罪但无需逮捕的决定不批捕2695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3891

积极为反腐败斗争作出贡献。进一步完善监检衔接工作机制,不断巩固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一年来,共受理监委移送职务犯罪案1342人,起诉803人,有罪判决率100%。其中,受理原副厅级以上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7人,已起诉26人。依法行使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侦查权,吉林市、延边州检察院单独设立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全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27人,起诉13人,有罪判决率100%。

二、不断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进一步加强刑事、民事和行政检察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做优刑事检察工作。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牢记“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切实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坚持不懈防范冤错案件,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3670不起诉728人。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监督立案435人,撤案516人,纠正漏捕漏诉1087。打破“熟脸监督”模式,对省内监狱进行全覆盖巡回检察。四平市检察机关通过巡回检察,立案查处了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的4名司法工作人员。认真做好国家特赦工作,同步监督提请特赦案件505件。扎实开展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建议1739人。长春新区检察院办理的马某某故意伤害羁押必要性审查案,被评为全国精品案件。

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申请监督案件2112件。对裁判正确的案件,加强释法说理、促成和解息诉。针对劳动保障、土地承包经营等领域存在错误的裁判,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344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等问题提出检察建议812件,针对程序违法问题提出检察建议330件,切实促进了规范司法。组织开展虚假诉讼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和金融等领域虚假诉讼监督两个专项活动,监督涉及虚假诉讼案件214件。

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全省共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361件。其中,省检察院受理案件同比增长72%,办案数量进一步提升。省检察院和四平市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被最高检作为典型案例宣传推广。部署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着力解决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加强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职监督,发出检察建议983件。开展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发出检察建议698。白城市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开展强制戒毒检察监督试点,相关经验在《检察日报》头版报道。

三、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履行维护公益崇高使命

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认真履行公益代表职责使命,有力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把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检察机关诉前发出公告或检察建议,促使有关主体提起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能够及时保护公益,用最少司法投入获得最佳社会效果。一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5511217件得到采纳,大部分问题在诉前得以解决。东辽县检察院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解决了一企业长期违规向东辽河支流排放污水问题。

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少数检察建议没有落实,应当提起诉讼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125件,努力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社会的效果。长春市绿园区检察院起诉的杨茹广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涉案被告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并受到惩罚性赔偿和禁止从业的制裁,向社会释放了违法必受追究的信号。积极、稳妥探索拓展公益诉讼办案范围,抚松县检察院依法起诉全省首例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及时有效排除了城市道路井盖缺失安全隐患。

坚持不懈跟进监督。按照最高检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全面排查2018年办理的2028件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反弹回潮的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整改,持续跟进监督,努力当好公共利益“守护人”。

凝聚保护公益合力。全省三级检察院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报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得到有力领导支持。吉黑两省检察机关在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区域内联合开展“守护虎啸山林检察监督专项行动”,省委省政府将其作为重点任务,纳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东北地区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分工方案中。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专项报告,就加强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专门作出决定。

四、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用心用情传递司法温度

坚持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责任和担当。

打造群众暖心工程。用检察温度温暖来访群众、解决百姓诉求,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8394件,严格实行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实体答复”,许多来信群众收到回复后“感到很温暖”。依法办结国家司法救助案件73件,发放国家救助金338.2万元,同比分别上升92.1%和116%。高度重视特殊群体权益保障,起诉侵害残疾人、侵害进城务工农民权益犯罪185人。吉林市丰满区检察院办理张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为25人追回了劳动报酬。

保障民生民利。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专项立案监督,依法批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170人,起诉456。通化、辽源、松原等地检察机关开展“整治网络餐饮平台食品安全专项活动”,联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网络平台进行排查,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76让群众点外卖更放心。全省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维护旅客饮水安全检察监督专项活动”,督促铁路部门在取水的源头上加强监管,在供水的终端上加强检测,有力保障了旅客饮水安全。加强对人民群众“钱袋子”的司法保护,批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1147,起诉988

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认真贯彻最高检“没完没了”抓“一号检察建议”的要求,全面落实省“两办”《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意见》,积极参扫黄打非?护苗2019”专项行动,依法批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1129起诉1483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不批405不起诉262省检察院与省教育厅联合印发“法治副校长工作制度”,全省三级检察院494位院领导兼任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累计开展校园法治巡讲784场次公主岭、梨树等检察院建立法治教育基地,积极开展形式丰富、针对性强的法治教育活动。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被全国妇联评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

五、深入推进检察机关自身建设,提升检察履职能力

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业务,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狠抓政治建设。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确保全省检察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坚持把讲政治体现在实际行动上,采取有力措施落实“三个规定”,努力做到“只要过问就登记”。坚决落实“两个责任”,对延边、四平、延吉三个检察院和省检察院政治部、案件管理部开展巡视对发现的问题紧盯不放、督促解决。

狠抓能力培养。重点开展覆盖全员的“业务大竞赛、岗位大练兵”活动,有力提升队伍的履职能力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分级分类开展大规模培训,不断增强检察官业务素养和办案水平。省检察院全年举办各类培训班42期,培训检察人员4710人次。加强优秀人才选拔,开展新一轮省级检察业务专家、业务尖子、办案能手评选,为检察人才发挥才干、成长进步创造条件。

狠抓司法责任。在最高检的统一部署下,统筹推进全省三级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全面压实办案责任。对司法办案出现问题的员额检察官,按程序作出退额处理。坚持领导带头办案,全省三级检察院入额院领导直接办案10088件。全面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全省三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184次。

去年10月省检察院新一届党组履职后,针对检察人员违纪违法仍呈多发高发态势,特别是杨克勤,谢茂田、吴长智、姜洪涛等个别领导干部违法犯罪案件,严重破坏了全省检察系统政治生态,严重损害了全省检察队伍形象,严重影响了全省检察工作发展的现实,紧紧抓住政治建设这个根本,更加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党的绝对领导融入检察工作各领域各环节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以案明纪、正风肃纪”集中教育整顿,尽最大努力修复被损害的政治生态、提振检察人员士气和信心狠狠盯住补强业务这个重点,持之以恒地补短板、强弱项,严格提出要求、严格压实责任、严格督导检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从13.1%上升为84.5%,法院量刑采纳率从32.9%上升为71%,黑恶犯罪案件起诉质量显著提升牢牢扭住转变作风这个关键,突出各级院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关键少数作用,大力提倡和弘扬以上率下、求真务实、追求极致“三种作风”,敢于担当、敬业奉献、清正廉洁“三种精”,全省检察人员工作作风和精神面貌有了显著变化,工作干劲倍增对这些工作成绩的取得,高检院张军检察长和省委巴音朝鲁书记专门作出批示,给予充分肯定。

各位代表,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一年来,省检察院先后就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公益诉讼等工作,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项报告,接受了视察。全面梳理省人大代表审议报告、视察、座谈时提出的见建议,逐条进行了研究落实。坚持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通报检察工作,邀请政协委员到检察机关视察调研,诚恳听取监督意见和工作建议,让民主监督更直接、更深入、更有效。依法接受其他政法机关工作制约,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加大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力度,合力维护司法公正。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检察开放日”常态化,邀请5180各界人士走进检察院,了解监督检察工作。完善军地检察协作机制,组织走进军营活动,帮助培训法律人才,依法保障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切实做好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工作。

在过去的一年里,全省检察机关共47个集体、 44名个人荣获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涌现出以第九届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郭恩慧为代表的一批先进典型。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全省各级党委正确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积极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和社会各界关心帮助的结果。我谨代表全省检察机关表示衷心感谢!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全省检察工作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在执法理念上,服务大局的意识还不够强,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二是检察业务水平和办案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工作作风需要持续转变,检察工作短板弱项需要不断补齐加强;三是“四大检察”发展不均衡,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四是检察人员能力素质离新时代检察工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对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将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20年工作安排

 

2020年,全省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重大决策部署,继续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大力弘扬“三种作风”和“三种精神”,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努力为全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筑牢检察人员理想信念根基。坚持把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检察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完善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坚持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认真落实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形成长效机制,坚持不懈锤炼全省检察人员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坚持在“中国之治”大格局中谋划、推进检察工作,切实把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全面落实“三个规定”,切实把党的领导落实到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的各方面。

二、坚持以服务大局为首责,提供优质高效的检察产品。紧密结合各项检察业务,主动对标、自觉对接中央、省委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实化细化服务举措。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牢固树立“亲商”“护商”理念,在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等方面,进一步体现检察担当。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确保国家政治安全、制度安全和社会长治久安。坚持想在前、做在前,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深入开展“守护虎啸山林检察监督专项行动”,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沟通协调,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加大省检察院审核把关力度,进一步提高涉黑涉恶起诉案件质量。紧扣“长效常治”的目标要求,在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长效机制上积极作为。

三、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做优做实检察业务工作。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全面加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把“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落到实处。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履行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不断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有序推进在公安机关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室。进一步加大对“校园贷”“网络贷”的打击力度,用司法的力量保护群众的财产。进一步强化检务管理,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在提升办案质量效率方面的优势,下大气力降低“案-件比”。不断加强民事检察工作,推行以线索集中管理、力量统一调配为基础的一体化办案机制。着力补齐行政检察短板,继续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继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不断完善检察工作运行机制。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积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手段,助力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四、坚持以司法为民为宗旨,在各项检察工作中体现人民属性。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最终标准,进一步提升正义维护、权利救济、安全保障、服务供给的能力和水平。围绕十九届四中全会“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要求,依法办理生态环境等“4+1”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积极、稳妥办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围绕十九届四中全会“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等要求,持之以恒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畅通网络、电话等诉求反映渠道,努力把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围绕十九届四中全会“坚持权责透明,推动用权公开,完善党务、政务、司法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要求,全面推开业务数据发布和公开听证,让司法办案更加公开透明。

五、坚持以队伍建设为基础,大力提升能力素质。继续巩固和深化“以案明纪、正风肃纪”集中教育整顿成果,常态化、制度化地持续开展。进一步加强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建设,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积极打造“四个铁一般”的过硬检察队伍。坚持向能力素质要战斗力、要办案质量、要办案效果,大力推进高质量高标准业务培训,培养专业能力、弘扬专业精神。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充分调动检察人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工作热情。坚持把基层基础建设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点来抓,积极开展“基层建设年”活动。

六、坚持以廉洁自律为底线,着力打造清廉检察新形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认真落实“两个责任”。进一步加强全省三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不断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着力健全与改革后检察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管理机制。更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履职制约,以监督促公正、提质效、保廉洁。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及其派驻机构监督,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各位代表,奋斗创造历史,实干成就未来。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紧紧依靠省委和最高检坚强领导,全面贯彻落实本次大会决议,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努力推动全省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为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

 

有关用语说明

 

周海祥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3页第1行)。周海祥2013年以来,纠集有前科劣迹及无业的社会闲散人员进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赌博、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严重破坏了白山、珠海两地的经济秩序及社会管理秩序。

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监督(第4页第5行)。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针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予以监督纠正;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专门法律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重点是发现和纠正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违反强制措施规定,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等侦查活动违法相关情形。

巡回检察(第4页第7行)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保证国家法律在刑罚执行活动中正确实施,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纠防冤假错案,促进监狱提升改造质量,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与刑罚执行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刑罚执行的公正。巡回检察可以采取常规、专门、机动或者交叉巡回检察等方式。

特赦(第4页第9行)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符合条件的罪犯实行特赦。

羁押必要性审查(第4页第10行)。是指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和逮捕后,对其羁押必要性是否发生变化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的,向办案单位发出建议书,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

某某故意伤害羁押必要性审查案(第4页第11行)2018年7月,马某某与被害人韩某某(系儿女亲家)发生争执,造成被害人头部伤势构成重伤二级,左肩部伤势构成轻伤二级,十级伤残。检察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认真查阅了案卷证据材料,依法对有无羁押必要性开展调查。经查明,当日马某某在面馆工作时,韩某某突然一手拎红色袋子,另一只手伸入袋内闯进面馆并冲入厨房,马某某恐其杀人,遂拿起菜刀在韩某某的头部、肩部各砍了一刀,随后跑到派出所报案并带领民警返回案发地。经综合评估,检察机关认为,本案虽是重伤害案件,但马某某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案发后认罪悔罪,可能被判处缓刑,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2018年8月,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在押人员马某某取保候审。2018年9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对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

虚假诉讼(第4倒数5行)。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逃避债务或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公民财产等权益的行为。

张某某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第4倒数1行)张某某的丈夫鞠某是四平市某木材厂的锅炉工,2011年被发现在工厂蓄水池内死亡。经鉴定为自杀,当地人社部门由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张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张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四平市检察院、省检察院接续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发现原“自杀”鉴定意见存在问题,推动法医学专家组成专家组会诊,推翻了原鉴定结论。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案件得以改判。

诉前检察建议(第5页第13行)即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诉前检察建议,其目的就是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尽量在诉前解决问题,节约司法资源。

杨茹广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5倒数4行)杨茹广等5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使用过氧化氢、白云灰等工业原料加工食品并销售。涉案食品铅含量超标,对人体健康有毒有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长春市绿园区检察院向绿园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请,判处5名被告5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流通、管理相关职业,支付非法所得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0万元,并限期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第6页第4行)最高检于2019年首次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对已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集中开展检查审视,重点排查行政诉前程序案件是否存在虚假整改、纠正违法不实、事后反弹回潮及检察建议制发不规范、不合理等问题,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法起诉一批未整改到位的案件,锲而不舍推动解决公益受损问题,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的公益保护崇高使命。

“守护虎啸山林检察监督专项行动”(第6页第10行)2019年8月,经吉林省检察院与黑龙江省检察院、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管理局多次协商,决定开展吉林、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守护虎啸山林检察监督专项行动”,计划利用2年时间,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为抓手,以保护东北虎豹种群栖息地安全,有效保护园区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为工作任务,以推动建立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管理体制,促进实现国家公园国家所有、全民共享、世代传承为目标,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开展。

司法救助(第6倒数2行)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对遭受侵害但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的一项救济措施。2019年2月,最高检与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指出对于符合规定情形的贫困当事人,要立即启动司法救助工作程序予以救助。

“一号检察建议”(第7页第12行)2018年10月,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该检察建议是最高检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最高检认真分析了所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在“一号检察建议”中提出具体建议。教育部对此高度重视,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从性侵害学生案件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预防性侵安全教育、教职员工队伍管理、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防性侵害协同机制构建、学校安全督导检查等工作。

“三个规定”(第8页第7行)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第8页第4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长不能列席时,可以委托副检察长列席。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任务是,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其他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10页第14行)。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量刑采纳率(第10页第15行)。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采纳比率,该项数据反映了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质量和效果。

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第12页第9行)。主导责任是基于检察机关的定位、定性、职责而言的。检察官的主导责任具体体现在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人权保障等方面,是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

捕诉一体(第12页倒数第13行)。“谁批捕、谁起诉”“谁办案、谁监督”的办案模式,对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出庭支持公诉、刑事诉讼监督等工作,原则上由同一检察官或同一办案组办理。

“案-件比”(第17倒数2行)“案”是指当事人涉司法事件,“件”是指检察机关对“案”进行的各种审查处理活动。一定时期内,在“案”数固定的情况下,“件”数越少,反映检察机关办案的诉讼环节越少、诉讼效率越高。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第18页第3行)检察机关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主要任务包括完善检察机关坚持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健全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完善检察权运行体系、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完善检察机关组织管理体系、完善法律监督专业能力专业素养提升体系等。

司法责任制(第18页第3行)检察机关实行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即通过制定权责清单,明确检察官及其他各类参与司法办案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赋予检察官一定的办案决定权,取消办案层层审批,由检察官按照权责清单授权依法独立决定案件,并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4+1”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第18倒数7检察公益诉讼“4+1”领域是指:“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加“英烈权益保护领域”。

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第18倒数7行)2019年9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最高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2019年11月,省检察院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的通知》,对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工作进度、工作要求进行了统一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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