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8日,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诉讼的公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在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以远程视频的形式开庭审理。

2011年9月,公某某为增加自己红松果林的结果量,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毁坏大量林木。经鉴定,其非法毁坏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52棵,致96棵死亡,立木蓄积86.3402立方米,价值38205.36元;非法毁坏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紫椴50棵,价值10221.68元。

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公某某为一己私利,擅自毁坏国家林木,数量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依法向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行进行举证、质证,被告人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对造成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
“我为了自己家的松塔多结果实,把其他的树还有国家珍贵的树给砍了,现在我非常后悔,因为一点利益让自己处在这样的境地,没有给我的孩子做一个好的榜样,更给国家的森林资源造成了破坏,我认罪,我愿意缴纳补偿金、修复被毁坏的树木。”被告人公某某在最后陈述时说。
庭审过程中,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全院干警进行了公诉观摩庭活动,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每一名干警都成为保护环境的法律宣传员,肩负起检察职能,用法律、用信念来守护脚下的绿水青山。
据悉,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