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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案件】非法猎捕苍鹰 批捕!
时间:2021-0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犯罪嫌疑人为个人利益,猎捕野生保护动物,铤而走险触犯法律底线,下面让我们走进案情,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老张是龙潭区某村村民,村子附近自然资源丰富,听说山上时常有“老鹰”出没,要是能抓来一只那可威风得很啊!说办就办!

2020年11月,老张买来活鸽子作为诱饵,用灰色胶丝线撒下天罗地网,急于觅食的“老鹰”很满意老张准备的伙食,主动钻进了“胶丝网”。就这样,老张先后逮到2只“老鹰”。猎捕大丰收让老张喜出望外,他将“老鹰”圈养起来,打算训练“老鹰”抓捕野鸡。不料法网恢恢,很快老张就“落网”了。

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猎捕的“老鹰”系苍鹰,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该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明知其所猎捕的苍鹰为国家保护动物,仍然非法猎捕,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从源头上防控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为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现代生态环境司法理念,贯彻最严生态法治观,依法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努力共建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存的美好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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