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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案件】非法捕猎野生林蛙,当庭宣判
时间:2020-08-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年6月23日,长春市净月区检察院将非法猎捕野生林蛙的刘某某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19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春市净月区新立城水库西南角水域附近,使用“地笼”的方法,非法猎捕野生蛙类,并在净月区新湖镇某市场内售卖,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涉案蛙类被依法扣押。经依法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猎捕的蛙类为黑龙江林蛙,该物种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具有重要生态价值。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繁衍生息,破坏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某服从判决不上诉,及时缴纳了赔偿金,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下一步,该院将继续深入开展“生态检察”工作,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力度,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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