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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亮剑 全力守护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权益
   作者: 2020-11-18 新闻来源: 【字体: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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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张成元

2018年10月19日,最高检向教育部发送史上首例“一号检察建议”成为检察机关开拓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杠杆与方向指引。当前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网络成为人们学习生活重要的一部分,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率更是逐年攀升,根据最新公布的《2019 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展示了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中的生活学习状态以及使用网络的典型特征。未成年人作为祖国的新希望,其身心健康成长需要我们给予全力保护和引导。这就给新时代的未成年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即网络空间中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应作为当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一项焦点问题。笔者以基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为视角,从基本理论出发,以问题为导向,多角度总结了对策建议,希望对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贡献双阳检察力量。

一、网络空间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现状分析

根据前文提到的《报告》中显示,截至到2019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到1.75亿,互联网普及率高达93.1%。互联网已经深入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中,包括听课学习、查找资料、聊天交友、娱乐游戏等各种活动。同时,也有个别未成年人堕入网络空间这把双刃剑的另一面,沉迷网络游戏、网络赌博、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散布谣言、传播不良信息、网络诈骗的犯罪工具。

(一)网络空间中未成年网民的特征

1.“触网”低龄化显著

据了解,未成年人玩网络游戏的比例惊人,网民的年龄越小,玩网络游戏的比例越高。未成年人通过使用手机、PAD、上网吧等方式接触网络。学龄前的未成年人更是早早学会了在网上看动画片、聊天、玩游戏。我国政府早在多年前已经认识到过度沉溺网络空间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带来的危害。为此,2002年出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网吧、电脑休闲屋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违者将受到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2007年政府推出了网络防沉迷系统要求各运营商投入使用。每天玩网络游戏超过一定时间,系统则会提出警告或使用户收益降低。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未成年人“触网”可能,但是聪明的孩子们马上想出更多的方式来“钻空子”,比如建小号,冒充父母解除限制等种种办法。

2.对互联网高度的依赖性

在未检工作实践中调查了解到,一是目前未成年人对网络的依赖行为倾向于以娱乐性为主,如打网络游戏、聊天交友、消费购物、影视音乐及其他娱乐活动等。今天的未成年人已经把网络融入到日常生活中,网络就好像他们的朋友、伙伴,通常都是手机、电脑不离身,对于网络的使用更是随心而为,从不加以自制,在生活中遇到任何问题首先想到的是在网络中寻找答案,网络成为未成年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利好的一面看,未成年人对新兴网络科技的运用能力不断增强,善于在网络中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对互联网的发展、未成年人的学习方面有一定积极影响;但自此也说明网络这一潘多拉魔盒一旦开启,未成年人就更容易产生依赖心理,若是网络连接不上,他们就变得无所适从、不知道寻找其他途径解决问题。二是一部分未成年人因为青春期的影响,心理焦虑、觉得自己不被认可而导致情绪不稳定等因素,让他们对现实生活感到苦闷、无力排解,进而选择网络作为逃避现实的工具。三是恶性循环,当未成年人已经开始沉迷网络形成网瘾,就会深陷其中,对现实生活变得冷漠不理,忽视家人朋友的关心劝导,甚至不分昼夜泡在网络世界,最后导致未成年人与父母的亲情淡漠、与老师同学的关系冷淡,使得更加沉迷依赖网络。他们在网上找到许多志同道合的“朋友”,相约进行聊天、打游戏等多种网上活动,共同构筑了一个新的生活关系网,使得这些未成年人在互联网的虚拟环境中寻求满足。四是未成年人在网络世界中不仅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自由而且还可能为他们带来在生活中得不到的东西。如一些未成年人可能会因为外形、学习成绩差等得不到别人的尊重,来到网络世界后,有可能因为游戏打得好、聊天有趣而备受称赞,这些不仅满足了未成年人的虚荣心还让他们在网络生活中变得更加“自信”。从而,网络依赖者会更加逃避现实与正常生活脱节。

3.网络空间中的猎奇心理和表现欲

大部分未成年人的青春期都存在各种各样的困惑,当与父母发生矛盾或者觉得自己不被理解时,排解心理压力的有效方式之一是在上网时通过塑造另一个“自我”来实现自己的想象,在网络游戏中,他们进行“角色换位”,把自己假定成不同的角色,体会不同角色的需求和情感并按照自己理解的角色规范进行角色实践,感受新的自我体验和自我设计,在虚拟空间中通过不同角色的扮演去做现实环境中不敢做的事,从而使自己的情绪得以宣泄,进而满足猎奇心理。另一方面,网络聊天交友的沟通交互性使得双方的资格平等,这种平等性有利于激发未成年人的主体意识,平时没有机会展现出来的行为借助网络表现出来,不敢做的事情也在网络空间中实施。这些情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未成年人心理压力的排解,但由于虚拟与现实的矛盾会加剧其心理发展的不平衡性。例如,生活阅历较浅的未成年人,判别是非真假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可能会导致他们在互联网上轻易相信他人,而多次在网上被欺骗后,会变得越来越不信赖别人,并把这种不信赖感带到现实生活中。使其在正常生活中交友、沟通等方面带有更多的猜疑与不真诚。

4.未成年人更易受到网络不良信息侵害

由于网络的超时空性、虚拟性、隐蔽性和无规范性等特点,不良信息、非主流意识形态文化的渗透和潜在影响的威胁无孔不入。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网络安全意识不强、自制力偏弱更容易被网络所影响,轻易相信网上的虚假信息和谣言,进而造成了财物或身心的伤害。网络中的各种信息真假不一、良莠不齐,由于网络传播成本越来越低,传播手法更加隐蔽和快速,一些人出于不良目的将信息垃圾发送到他人的信箱或放在网上公告栏系统等一些信息发布点,未成年人接收这些信息或者二次转发成为被动的受害者和加害者。

(二)网络空间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

从基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践中分析,在虚幻的网络空间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法规

当前的网络法制体系不健全,使得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缺少法律制约。早期的网络犯罪入罪标准并不明确,2015年8月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了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立法层面全面惩处网络关联犯罪,2017年我国《网络安全法》开始实施,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网络犯罪等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保护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现行法律针对性、操作性有限,2016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经过多年的酝酿,希望能尽快出台,弥补这一方面的法律空白。

2.未成年人网络使用的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政府在网络监管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部分执法部门的职责不清,认为未成年人只是社会中一小部分群体,殊不知“祖国的花朵”更要细心、耐心、全心照料。传统行政执法方式不能有效遏制未成年人不良上网行为。虽然我国立法已经严禁网吧等互联网经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但从实践效果来看,突击检查、例行检查等传统的行政执法手段已经不能起到警戒、防火墙的作用。比较同期行政处罚案件发现,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存在突击性、偶然性,而且相当数量的网吧在被停业整顿之后仍抱有侥幸心理继续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直至被再次处罚。这对于遏制未成年人的不良上网行为,没有发挥实质性作用。

3.平台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社会责任感不强

网络平台在用户注册时,大都有选填年龄的步骤,但并未设置年龄门槛,也未做好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分类管理,不法分子可以通过年龄搜索轻而易举的找到未成年人的账号信息。今年7月初教育部联合六大部门开展的净网行动中,针对未成年人网络平台中以学习为名传播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导向不良的视频、在校园学习频道推送低俗色情、网络游戏的不良内容等现象进行全力整治,但仍有部分平台铤而走险推送不良信息、弹幕广告等等。

4.网络教育严重缺位

对孩子有言传身教作用的父母,如果不能正确引导未成年人绿色上网,那么他们上行下效,从小就可能变成新一代“低头族”。同时在现有课程体系之下,网络素养相关的教育内容并没有被全面、合理、科学地纳入义务教育的各个阶段,无论课程内容和课时数量,还是师资队伍和教学水平,都还无法完全满足需要。一般而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知识和技能的获得主要由同学、朋友、家长等渠道来完成,缺少正式教育容易带来过度沉迷、网络欺诈、网络暴力等很多隐患。

二、网络空间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

(一)完善立法  构筑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网

在国家层面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进行顶层设计,通过不断细化法律法规以应对网络空间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回应了社会密切关注的问题,从源头和机制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受到网络不良信息侵害,加强未成年人网络隐私及权益保护,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另一方面,互联网行业规范也应进一步明确,2016年8月开始实施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应用程序APP工具开发者进行实名制审核,广告推送严格审核,尽可能将低俗信息挡在门外。因此,坚持从国家立法顶层设计,各项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监管等措施并举,一定会从源头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中的合法权益。

(二)多方通力合作  加强网络监管

首先,职能部门应明确监管职责,依法严格监督和审核相关网络平台开发商及运营商对制度的落实情况,对于违规行为要加强惩处力度;今年由于疫情影响,学校开展“停课不停学”的网络教育,学龄未成年人比平时更多的接触网络,一些教育APP趁此机会被高额广告费驱使投放不合规的广告,国家网信办随即开展“护苗”“净网”等专项行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加大查处力度。其次,相关网络企业应积极承担企业责任,对网络中各种信息能够智能化管控,保护用户尤其是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落实好防沉迷系统和网络实名制,积极研究探索网站使用分级管理制度,使不同年龄段、不同领域、有着不同需求的网络使用者能够各取所需,各得其所。

(三)升级教育模式  “检察蓝”护航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权益

1.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做好法律监督与普及工作

检察机关要将案件办理与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工作相结合,围绕监督“一号检察建议”落实这一主线,强化责任担当,不仅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还要向学校、家长及社会进行宣传普法。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网络生活的阶段性特点,把教育引导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引导中小学生绿色上网、文明上网。中小学校应把未成年人网络媒介素养纳入到学生发展核心素养范畴加以培养,纳入到学校的日常工作、年度工作和发展规划中同时要形成长效机制,防止网络“护苗”一阵风,“杂草”春又生。家长作为另一个主体,应积极行使未成年人网络活动的监护职责,充分发挥家庭中网络教育作用,家长在使用网络方面也要自省自制、以身作则,同时在网络问题上应与孩子建立开放友好的沟通关系。父母对沉迷网络的孩子应加以耐心的疏导、倾听。通过检察机关、学校、家长三方联合,不断提升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意识。

2.建立专业化未检工作队伍,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质效

在基层检察实践工作中,未检作为独立业务部门较成年人检察工作起步晚,工作理念具有显著区别,强调“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原则,因此在配备未检干警时,要选择懂未成年人心理、富有爱心责任心、善于做思想工作同时具有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方面知识的人。要主动加强未检工作专业化建设,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亲情会见、法律援助、附条件不起诉、心理疏导、社会化帮教、跟踪回访、犯罪记录封存等多项工作。同时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法院、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全力破解制约未检工作的“绊脚石”“拦路虎”,保障未检工作深入发展。

三、总结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应该清醒认识到,要做好未成年人网络空间的权益保护工作并不是一家之长,立法建议只是希望从国家顶层设计出发,通过建章立制、自上而下形成约束。但要想真正实现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保护,是需要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过程,既依赖于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相结合的综合管理体制,也依赖于多重主体在其中发挥着的不同作用,通过合理分配责任或义务的方式,来确保满足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的新要求落到实处,以便未检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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