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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丨“消烟行动”在进行……
时间:2021-09-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给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将为民办实事落到实处。近期,松原市两级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启动了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专项监督活动——“消烟行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等部门,组织力量对全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超市等营业场所销售香烟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共同构筑未成年人禁烟防线。

  检察干警通过摸排走访、实地暗访等形式调查发现,校园周边的部分经营场所存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向未成年人等不特定人群售烟、烟草制品零售点未设置或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标志等问题,给未成年人接触香烟提供了便利条件,对未成年人禁烟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严重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据悉,松原市两级检察机关均已完成检查,已经或即将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同级相关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及时查处各经营商户的违法售烟行为,严格监督校园周边经营场所的日常经营活动。同时,建议各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执法协作机制,通过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及时处理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规范烟草零售市场秩序,加强对烟草售卖的许可监管,严守校园周边烟草售卖“红线区”,对“红线区”以外的持证商户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净化校园周边的商业环境,是新时期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各职能部门的共同责任。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对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的相关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巡查验收,对此次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定期开展“回头看”,跟踪巩固整改效果。

  法律知识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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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院第九检察部、松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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