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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吉林生态日”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1-09-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黑土地保护:徐某某镀锌厂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野生动物保护:李某甲、李某乙非法狩猎民事公益诉讼劳务代偿案

  三、国家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松花江流域某国家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非法开垦林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四、河湖水域保护:浑江流域污水渗漏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五、物种多样性保护:草原上的外来物种“黄花刺茄”防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潘某某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案

  一、徐某某镀锌厂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黑土地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调解跟进监督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四平徐某某在未获得行政机关登记、审批的情况下建造镀锌厂厂房,为铁件镀锌,并雇佣李某某等七人参与生产。生产过程中,李某某等人将含锌的有毒有害工业废水通过暗管排入耕地内未经防渗处理的渗水井,严重污染周边环境。2018年12月27日,徐某某等八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刑罚。但案涉土地未得到修复,公益损害仍在持续中。

  【办案经过】

  2019年8月至9月,经检察机关委托鉴定,确定徐某某镀锌厂废水非法排放行为与鉴定范围内土壤污染存在因果关系,污染土壤面积677平方米,体积465立方米,土壤污染修复费用17万余元。检察机关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徐某某进行磋商,但双方磋商未达成一致。2019年10月15日,四平市检察院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无法定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

  2019年12月9日,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徐某某限期恢复环境土壤原状或一次性支付因生态环境破坏造成土壤污染的修复费用,承担鉴定费用,在吉林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四平市检察院检察长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共同出庭履职。

  徐某某因生活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修复费用。为尽快修复被污染环境,检察机关在法院主持下,与徐某某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徐某某限期按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修复方案对所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并经当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相关鉴定费用分期支付。徐某某当庭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调解协议经依法公告并审查后,法院出具调解书。

  截至2020年8月21日,徐某某在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下,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按期对被污染的耕地土壤进行修复治理,并经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合格。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法两院合力通过检察公益诉讼依法保护黑土地,市级检法“两长”共同出庭履职,彰显了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判决后及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人民法院共同促进刑事惩治与民事公益诉讼有效衔接。因被告经济赔偿能力较弱,法院诉调结合,采取“分期支付+自行修复+专业机构监督验收”的方式,推动生态环境公益损害修复。

  二、李某甲、李某乙非法狩猎民事公益诉讼劳务代偿案

  【关键词】

  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劳务代偿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李某甲、李某乙在禁猎区辉南县某林场,用禁用的工具猎套非法猎捕狍子并销售,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1100元。李某甲与李某乙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刑罚。

  【办案经过】

  2020年6月3日,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甲、李某乙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办案中,检察官和法官共同走访李某甲、李某乙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发现两人经济确有困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难以实现。检法两院组织当地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针对李某甲、李某乙以提供与环境资源相关的公益劳动折抵赔偿破坏生态行为所造成损失的可行性召开论证会,制定《关于李某甲、李某乙“公益劳务代偿”的方案》,明确了“劳务代偿”的方式、换算、监督、审核、通过等事项。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可采用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由被告居住地基层组织某村民委员会监督实施,法院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共同审核执行情况。

  案件判决后,法院对本案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回访。2021年上半年,检法两院与当地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工作人员共同对李某甲、李某乙的劳动时长、劳动成果进行审核,认定李某甲、李某乙已经完成判决确定的义务。目前,本案已经执结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省首例以“劳务代偿”方式判决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法两院在办案中坚持“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宗旨,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创新生态环境修复方式,对“劳务代偿”方式、换算、监督、审核、通过等事项进行了有益探索。

  三、松花江流域某国家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非法开垦林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国家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监管职责

  【基本案情】

  松花江流域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系松花江上游重要水源涵养地,对维护吉林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当地检察机关在开展长白山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国家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82.779亩林地被非法开垦,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办案经过】

  2019年8月30日,靖宇县人民检察院向当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辖区内非法开垦林地、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土地和森林资源保护的监管职责。

  2019年11月19日,当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回复称,已督促案涉的73.5亩地块清收还林,剩余10.5亩地类为耕地,不属其监管范围。

  检察机关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发现案涉的82.779亩土地属性均为林地,位于国家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当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具有监管职责。检察机关认定,当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完全履职,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21年3月30日,法院判决被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案涉国家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垦林地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监督非法开垦林地者限期按照造林标准恢复植被。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检法两院在保护国家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方面的积极作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予以监督。检法两院通过依法履行公益诉讼和审判职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自然保护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四、浑江流域污水渗漏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浑江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19年,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在实地踏查中发现,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街道浑江河段存在多处污水渗漏,渗漏污水直接排入浑江,部分地点污物堆积,污水囤积,散发刺鼻气味。其中,通天河入江口桥下有黑色泡沫状的污水囤积,江口桥下及堤坝有明显杂草遮盖,部分河段江水异味,有大片漂浮物。当地居民反映强烈。

  【办案经过】

  接到群众举报后,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对环境污染情况实地踏查,联合当地环境检测站对其中三个渗漏点周边河水进行取样检测,发现多项指数严重超标。同年6月,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向具有监管职责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全面排查市辖区浑江河段污水渗漏情况,对渗漏点及时处理整改,加强对辖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回复并积极采取措施,对浑江两岸管网逐一排查,制定整改维修计划、完善巡检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同时,住建部门专项排查污水管20余公里,对沿岸井室逐个标号排查,对浑江流域破损、错位的泵站管道进行维修和更换,维修截流井,加固拦河坝,开展人工清淤。

  采取系列整改措施后,浑江沿线的董窑沟出口、万通大桥下等三个渗漏点得到全面整治,通化市浑江沿线市区段的水生态环境得以改善。2020年,通化市区浑江水域首度出现5只天鹅,让当地群众从绿水青山中获得生态幸福感。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诉前解决问题是最好的司法状态”这一公益诉讼办案理念。检察机关聚焦群众关切,服务浑江治理工程建设,通过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管职责,推动浑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确保浑江流域的资源功能、生态功能、景观功能和人文功能的全面提升,使周边百姓收获生态幸福感。

  五、草原外来物种防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生物多样性保护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听证 协同共治

  【基本案情】

  黄花刺茄,又名刺萼龙葵,原产北美洲和美国西南部,株型似灌木,花冠黄色,花药呈浆果球形,2016年12月被列入我国生态环境部第四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2020年7月,在松原市乾安县渭字村西南草原发现成片及零散生长的外来物种黄花刺茄。黄花刺茄果实含有神经毒素茄碱,可致牲畜死亡,蔓延之处寸草不生,严重破坏草原植被,危害区域农牧业安全。

  【办案经过】

  2020年7月6日,乾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成片黄色花草本植物在辖区内草原大面积出现。检察机关使用无人机航拍固定证据材料,采集植物样本送专业机构鉴定,确认该植物为外来物种黄花刺茄。立即开展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松原辖区内草原被黄花刺茄大面积入侵。为推动紧急治理,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5日组织当地具有生态环境监管行政职责的农业农村局、林业草原局召开检察听证并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防治管理职责,同时向县政府发出风险提示函。检察机关的行动引起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立即部署开展整治工作。

  行政机关根据地形特征分别采取机械清除和人工挖除方法,将辖区内1.1万余亩黄花刺茄铲除、晾晒后焚烧深埋,并及时耕种草籽补植复绿。乾安县人民检察院全程开展同步监督,利用无人机航拍铲除、焚烧、补植情况,向当地民众普及黄花刺茄的危害,避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遭受更大损失。为推动建立黄花刺茄长效防治机制,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会签了《关于在涉林涉草涉耕案件中生态保护协作机制》。

  随后,松原市检察机关由点及面开展专项行动,使2.9万亩被侵入草原得到联动整治与系统治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典型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被《检察日报》头版头条刊载,被纳入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大会宣传册。外来物种入侵会严重破坏生物的多样性,加速物种的灭绝,对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构成直接威胁。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出击,建立快速反应与区域协作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模式,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风险预防功能,遏制外来物种入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建立快速反应和互相协作机制,共同推动形成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社会-行政-司法”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有效保护当地草原生态和区域生物多样性。

  六、潘某某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替代性修复

  【基本案情】

  被告潘某某于2018年5月至8月期间,在未取得采矿权许可的情况下,在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山湾村非法开采山皮砂2万余立方米,非法获利2.5万元,破坏矿产资源造成经济损失高达25万余元,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潘某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事判决做出后,案涉地因非法采矿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未被修复,公益损害仍在持续中。

  【办案经过】

  2021年5月14日,辽源市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指定市自然资源局开展调查并与被告潘某某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因磋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辽源市自然资源局对被告潘某某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诉请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生态功能损害赔偿金。

  辽源市检察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诉讼。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评估鉴定,确定案涉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期间生态功能损害价值共计31.6万余元。另查明,被告潘某某于案发后主动修复部分被毁的生态环境,对损毁的采矿区地块进行了土方回填并补植树木2300余株。

  2021年8月24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为尽快实现环境修复目的,法院经依法审理,对潘某某自行恢复生态部分予以认定。对扣除自行修复后其余价值4万余元的生态环境待修复部分,当庭做出以补种树木2265株的形式予以替代性修复的判决,同时判令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及支持起诉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委托鉴定、出庭支持起诉等方式,支持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充分发挥公益检察职能作用。人民法院通过实地踏查、积极协调、依法审理、当庭宣判,为守护绿水青山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均以生态修复责任为导向,体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价值理念。本案是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有序衔接的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府院联动”同心同向共同发力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成功范例。
 

作者/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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