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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丨全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当庭宣判
时间:2021-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8月24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市自然资源局诉潘某某非法采矿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并当庭宣判。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李军代表支持起诉机关出庭支持起诉,原告法定代表人辽源市自然资源局局长王宝宇等人出庭,被告潘某某到庭应诉。 

案情简介 

  本案被告潘某某于2018年5月至8月,在未取得采矿权许可的情况下,在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山湾村非法开采山皮砂2万余立方米,非法获利2.5万元,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25万余元,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3月,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了潘某某的刑事责任。经司法鉴定,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所需修复费用和期间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合计达31.6万余元。辽源市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指定市自然资源局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等工作,辽源市检察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诉讼。‍ 

  案发后,被告潘某某主动修复了部分被毁的生态环境,对损毁的采区地块进行了土方回填并补植树木2300余株。8月19日,合议庭成员、原被告双方以及支持起诉机关到案发地实地踏查,了解潘某某修复被毁的生态环境情况。其所在村委会和当地村民对其积极恢复生态环境情况出具了相关证明。 

  8月24日,辽源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对争议焦点,即潘某某已自行修复生态环境的部分应如何计算价值以及后续以何种方式进行赔偿的辩论。 

  检察机关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从解决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出发,在征得原告意见基础上,提出了可以从原告诉请总额中扣除被告已自行对生态环境修复部分的金额,对剩余部分由被告做替代性修复并进行看护的意见。审判机关结合《民法典》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相关规定,最终对潘某某恢复生态部分予以认定,根据潘某某执行能力及其本人悔过表现,本着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目的,对扣除自行修复后其余价值4万余元的生态环境待修复部分,作出了由潘某某补种树木2265株及进行看护的形式予以替代性修复的判决,同时判令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原、被告双方当庭均表示服判。此案的成功办理,为省内类似案件的案例提供了有益借鉴。‍ 

  辽源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领导同志以及市、县两级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干警共计30余人参加了旁听。​ 

 

来源/辽源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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