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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坚持用法律为无告的大自然发声—— “检察蓝”守护“生态绿”
时间:2021-06-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联合国将每年6月5日设立为世界环境日,2021年6月5日是第50个世界环境日。今年环境日的中国主题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旨在进一步唤醒全社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识,巩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当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遭到人为污染和破坏,野生动物被猎杀,农田被占用被毒害,江河沦为非法排污的下水道,日益严重的环境破坏让人惶恐痛心。而公益诉讼正是有效对抗污染破坏行为的法律武器。它要求破坏者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承担责任,恢复被破坏的自然环境,给我们和下一代以希望和信心。守护美丽家园,吉林检察一直在路上。

吉林省检察公益诉讼代表性案例:

  1. 保护生物多样性:乾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黄花刺茄”保护生物多样性行政公益诉讼案

  2. 保护野生动物:李某甲、李某乙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劳务代偿案

  3. 保护空气洁净与耕地资源:长春市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卫星遥感技术督促整治非法占用耕地和大气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保护生物多样性行政公益诉讼案

办案经验被《检察日报》头版头条刊载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物多样性保护 听证 快速反应  区域协作 “社会-行政-司法”共为共治

  【要旨】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积极通过实地走访调查、专业咨询、听证等方式听取意见,精准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有效监督整治措施。对于区域性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办案单位应当及时将线索及办案经验移送相关地区检察机关,必要时可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制发区域性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吉林省松原市地处世界三大草原之一的科尔沁草原与松嫩平原交汇处,是吉林省草原面积比较集中、面积较大的地区之一,全市草地资源占总辖区面积的19.9%,辖区内草原多为一类牧草,所含营养物质丰富。2020年7月,在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渭字村西南草原发现成片及零散生长的外来物种黄花刺茄,经测量该处入侵面积为6829亩。生长力极强的黄花刺茄会严重抑制其它植物生长,在黄花刺茄蔓延生长之处寸草不生,草原植被均被严重破坏,威胁区域生物多样性,并且其果实含有神经毒素茄碱,可致牲畜死亡,危害区域农牧业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0年7月6日,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生态环境“回头看”中发现疑似外来物种黄花刺茄破坏区域生态环境案件线索,在研判后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询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关于发布〈中国自然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四批)》的公告〉》,初步判定涉案物种为黄花刺茄,提取植物样本委托吉林省长春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测,认定被委托鉴定物为黄花刺茄。检察机关立即展开调查:使用无人机对涉案地段进行调查拍摄照片固定证据材料,询问当地村民黄花刺茄对草原生态环境及牲畜放养造成的实际影响,咨询乾安县林业和草原局黄花刺茄对草原生态系统的危害并共同进行面积测算,其中安字镇渭字村西南草原处入侵面积为6829亩,进一步了解近期黄花刺茄清理铲除开展的工作情况,调查乾安县农业和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防治措施,证明黄花刺茄对草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造成威胁。 

  根据相关法律、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及乾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农业农村局、林业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确定乾安县农业农村局、林业草原局的主管职责。7月16日乾安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评议情况分别向乾安县农业和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主管部门履行农作物病虫害管理职责,同时向乾安县人民政府发出风险提示函。 

  收到风险提示函之后,乾安县政府迅速召开专题部署会,各地立即开始排查工作,其中安字镇又排查出3450亩,严字乡排查出795亩;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结合各地排查情况,立即组织对11000余亩的黄花刺茄开展清除整治工作,对地势平坦、集中连片的区域采取机械清除方式,对不适合农机作业的草原、道路边沿、林地及村屯周边的坑塘、路沟等采用人工挖除方法进行清除。7月底,乾安县域内11000余亩黄花刺茄已经铲除、晾晒后焚烧深埋,并已及时耕种草籽补植复绿,乾安县院全程跟踪参与,并利用无人机航拍铲除、焚烧、补植情况,同时向当地民众普及黄花刺茄的危害,避免群众生产生活遭受重大损失。为进一步跟进监督,协作共赢,乾安县检察院与乾安县农业农村局、乾安县林业和草原局会签《关于在涉林涉草涉耕案件中生态保护协作机制》。 

  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实地踏查情况研判黄花刺茄具有蔓延扩散的紧迫性及危害性,紧急部署开展全市专项监督。全市检察机关共计提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7份,召开听证会3次,向当地人民政府发出风险提示函1份,均获回函采纳,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20余块涉案地段均已进行整治。检察机关通过由点及面开展全市范围内专项行动,推动区域内29000余亩同类问题的联动整治与系统治理。 

  【典型意义】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系统退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风险,人与自然是命运共同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检察机关在办理生物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所采取的听证、快速反应、区域协作模式取得良好办案效果,推动形成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社会-行政-司法”的共为共治的良好局面,为筑牢吉林省西部草原的生物安全屏障贡献了检察力量,办案经验被《检察日报》头版头条刊载。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甲、

李某乙非法狩猎民事公益诉讼案

本案系全省首例采用“劳务代偿”方式判决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关键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民事公益诉讼 以劳代偿 

  【要旨】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被告人受经济条件限制,无法履行检察机关恢复生态价值的诉请,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通过“以劳代偿”方式完成生态修复。检察机关应当与法院协商公益劳务代偿方案,共同确定计算方式、换算方法、监督主体、审核、通过等具体执行标准,使“以劳代偿”方式更人性化、具体化,具有可执行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李某甲、李某乙在禁猎区吉林省辉南县某林场,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狍子并销售,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1100元。2019年6月11日,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李某甲拘役四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2019年8月21日,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李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甲、李某乙非法猎捕狍子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针对李某甲、李某乙的行为,检察机关履行了公告程序,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0日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过程】2020年6月3日,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12月15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共同组织吉林省辉南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针对李某甲、李某乙以提供与环境资源相关的公益劳动折抵赔偿破坏生态行为所造成损失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并制定了《关于李某甲、李某乙“公益劳务代偿”的方案》,明确了“劳务代偿”的方式、换算、监督、审核、通过等事项。经与被告居住地基层组织吉林省辉南县某村民委员会商洽,该村民委员会同意对李某甲、李某乙“劳务代偿”进行监督。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可采用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由被告居住地基层组织某村民委员会监督实施,人民法院会同相关环保部门共同审核执行情况。在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二被告非法狩猎的行为、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生态修复等进行了举证质证、释法说理。二被告对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深表悔恨,愿意以亲身经历警示群众、教育群众。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经济偿还能力较低,以金钱方式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既难以执行,不利于达成修复生态的目的,也加重赔偿义务人负担,不利于转变其观念,树立保护生态的理念。经与法院、林业部门、公安机关、动物保护部门共同论证,合理确定公益劳动折抵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时长。同时,经过多方走访调研,确定由被告居住地基层组织,即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对劳务代偿进行监督,并由人民法院会同相关环保部门共同审核执行情况。采用劳务代偿的方式折抵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义务人通过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等公益劳动折抵赔偿费用,既符合“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宗旨,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以案促改的宣传教育目的,也达到了生态环境替代性补偿的目的,让恢复生态有更多的选择途径,对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对劳务代偿如何折抵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如何开展监管审核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长春市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卫星遥感技术

督促整治非法占用耕地和大气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本案入选全国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大气污染防治 耕地保护 卫星遥感技术  

  【要旨】检察卫星遥感辅助公益诉讼平台可以助推检察办案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密切合作,通过卫星影像判读、排查线索到适用法律、确认权责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以及对建议整改情况进行监测,对破坏生态资源类案件全流程辅助,为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技术支持,实现科技强检。 

  【基本案情】2011年至2019年,长春市九台区某矿石加工有限公司在矿石加工生产过程中侵占耕地3.3公顷,在贮存砂石过程中未依据环保规定采取密闭、设置严密围挡等覆盖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破坏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2019年,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在“耕地保护专项活动”中,运用卫星遥感技术发现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线索。立案后,检察机关根据卫星锁定位置进行实地踏查,发现涉案的九台区某矿石加工有限公司位于长春新区空港经济开发区南泉村北侧约50米处。经调查,涉案地国土档案中记载的土地性质为耕地。长春市新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在卫星遥感专业技术人员的协助下,通过调取卫星遥感图,对比2011年至2018年涉案地土地利用情况变化,耕地被矿石加工公司侵占的过程及事实一目了然。 

  根据长春新区“三定方案”,长春新区检察院以卫星遥感调取的影响及分析为证据材料,于2020年4月20日向两个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宣告送达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立即依法履职并督促修复耕地资源及生态环境。在人民监督员的见证下,行政机关负责人现场表态将积极整改。 

  检察建议送达后,两个行政主管部门立即组织清运被占用耕地上堆放的建筑材料并开展复耕,督促矿石加工场对在建设用地上堆放的建筑材料采取防扬尘覆盖措施。为确保恢复整改效果,长春新区检察院通过卫星遥感技术手段开展后续跟踪调查,精准定位并确认耕地的恢复面积和范围,确认被占用耕地已恢复农业生产条件,扬尘污染被有效治理。 

  【指导意义】卫星遥感技术不受地域限制、覆盖范围广、更新频率快、可历史回溯、客观准确的独特技术优势,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定期监测,获取相关影像资料,并对其破坏情况、危害程度和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等进行分析,作出准确的评估报告。通过卫星影像进行判读解译,精准确定经纬度位置,生成导航信息,指引办案人员直达现场;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对待查现场进行评估、取证,节约调查取证实践,提升调查取证效率,成功解决公益诉讼案件难以近距离取证问题。卫星遥感技术在环境资源类检察公益诉讼拓展案源、证据收集、动态跟踪整改情况等方面具有很强的技术优势,为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进科技强检、强化司法办案水平提供技术支持。该案入选全国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

 

检察官说

  请关注检察公益诉讼每一个案例的推动进程,关心碧水蓝天与安全的资源——这些,不但是我们自身,更是孩子们的未来。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请支持吉林检察用法律为无告的大自然发声,用“检察蓝”守护“生态绿”!


来源/省院第八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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